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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XX农民专业合作社非法占地行政处罚案
时间:2017-08-01 来源:执法支队 文字大小:   打印:打印
 一、案件事实

当事人:沈阳XX农民专业合作社

行政执法机关:沈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XX分局

    沈阳XX农民专业合作社自2014年下半年开始,在未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情况下,擅自占用XX街道XX村集体土地建设收费性质的旅游景点。总占地面积40098.86平方米,建筑占地12588.83平方米。地类为村庄,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二、法律适用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

《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附录A主要土地违法行为、 依据与法律责任第二项违法占地类第(六)条查处注意事项规定:(2)违法占用的土地为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的,责令退还土地,可以并处罚款。对地上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由违法当事人与合法的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协商处置。

三、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适用

依据《沈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行政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三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细化的具体处罚标准为:

(一)非法占用耕地以外的其他土地的,处每平方米10元罚款;

(二)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其他耕地的,处每平方米20元罚款;

(三)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处每平方米30元罚款。

(四)同一地块占用多种类型土地的,分别计算罚款数额。

    依据上述规定,对沈阳XX农民专业合作社未经批准擅自占地建设的行为,沈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XX分局依法作出如下处罚: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2.10/平方米标准,共处罚款400988.6元。地上新建的建筑物交由政府处置。

    四、案例分析

    本案是一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施的违法占地案件。沈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XX分局在本案的处理上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处置得当。目前违法当事人已缴纳罚款,涉及地上建筑物已依法移交政府处置,案件已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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