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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知公告: |
沈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案例指导制度
沈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
行政处罚案例指导制度
第一条 为指导和规范行政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行政处罚案例指导制度,是指国土资源行政执法部门对行政相对人(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实施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应当作为近一段时期本行政机关对同类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的先例的一项制度。
第三条 国土资源行政处罚部门对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适用案例指导制度的对象应当是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行政管理相对人主观过错相当的违法行为;适用案例指导制度的结果,应当使相当的违法行为受到的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以及程序一致或基本一致。
第四条 国土资源行政处罚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案例指导制度,不妨碍在说明特殊理由的前提下做出例外的裁量。
第五条 选择的行政处罚指导案例,应当充分体现规范行政裁量权以下原则:
(一)符合法律目的原则;
(二)平等对待原则;
(三)排除干扰原则;
(四)比例原则;
(五)先例原则。
第六条 行政处罚指导案例应当从下列行政执法行为中选择:
(一)数量较大的;
(二)社会普遍关注的;
(三)容易发生执法偏差的;
(四)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好的。
第七条 发布行政处罚指导案例,应当遵守政府信息公开的相关规定,对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的内容进行技术处理,不得公开。
第八条 行政处罚指导案例应当对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进行技术处理,不得使用真实姓名或名称。
第九条行政处罚指导案例不定期在市局门户网站上发布,相关单位可自行查阅。
第十条 本制度由市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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