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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说明制度
时间:2018-04-24 来源:执法支队 文字大小:   打印:打印

第一条 为加强国土资源执法监督,规范行使行政处罚,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促进执法人员依法行政,加强执法队伍自身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行政处罚说明制度是指对行政相对人违反国土资源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时,应当就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及最终选择的处罚种类、幅度等情况作出详细说明。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沈阳市国土资源按照一般程序进行行政处罚的案件。

第四条 说明应当充分,理由应当与行政处罚结果相关联。

第五条 案审会审核案件并提出行政处罚建议时,应当详细说明案件的法律适用情况以及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理由。

第六条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中有关从重、从轻、减轻处罚的理由,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各种权利。

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

第七条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有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综合考虑违法情节、违法手段、违法后果、改正措施等因素。对相对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是否采纳以及有关从重、从轻、减轻处罚的理由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予以说明。

第八条 各单位在《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应详细说明定性和处罚适用的具体法律条款,引用的法律条款应当根据条、款、项、目的顺序写明。同时写明适用《沈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行政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及指导标准》的具体条款。

第九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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