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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非法占地案行政处罚结果
时间:2020-03-20 来源:自然资源保护行政执法支队 文字大小:   打印:打印

某公司非法占地案行政处罚结果公示

 

某公司未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于2014年开始,在×街道×村占用土地3331.58平方米建设道路,所占土地地类为:集体耕地7平方米、有林地1681.31平方米、工业用地1623平方米,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占基本农田。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属非法占地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及《沈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及指导标准》规定:“(一)非法占用耕地以外的其他土地的,处每平方米10元罚款;(二)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一般耕地的,处每平方米20元罚款;(三)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处每平方米30元罚款;(四)同一地块占用多种类型土地的,分别计算罚款数额”规定,沈阳市自然资源局于2020年3月13日依法对某公司的违法行为下达《行政处罚决定》,处罚内容如下: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3331.58平方米);             

2.没收非法占用1688.31平方米土地上的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3.占地面积罚款人民币33183.1元(耕地处20元/平方米罚款,林地及工业用地处10元/平方米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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