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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鑫鑫气体厂非法占地案行政处罚结果公示
时间:2022-11-03 来源:自然资源保护行政执法支队 文字大小:   打印:打印

    沈阳市鑫鑫气体厂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擅自占用国有土地进行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正)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属于非法占地。其占用土地地类为:城市257.03平方米。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情况(2006—2020)全部为有条件建设区(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正)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第四十二条《沈阳市自然资源局行政自由裁量权基准》(2020版)的规定,沈阳市自然资源局于2022年1028日依法对沈阳市鑫鑫气体厂的违法行为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沈自然资于洪罚决字〔2022〕009号),处罚内容如下: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257.03平方米国有土地给于洪区人民政府;

2.对非法占用的257.03平方米城市,处每平方米罚款10元,共计人民币2570.3元,限15日内自行缴纳。

        

 公示期限:2022年1028日至202710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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