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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知公告: |
沈阳灵客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未经批准非法利用国家重点保护动物案行政处罚结果公示
沈阳灵客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未办理野生动物展演的相关手续,擅自利用野生动物展演(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家贸易公约》附录Ⅱ物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根据《陆生野生动物基准价值标准目录》确定苏卡达陆龟基准价值为500元,按照《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方法》第四条规定,苏卡达陆龟整体价值为基准价值五倍,即2500元,按照《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方法》第七条规定,人工繁育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价值,按照同种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的百分之五十执行,即1250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八条、《沈阳市自然资源局行政自由裁量权基准》“未经批准、未取得或者未按照规定使用专用标识出售、购买、利用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四倍至五倍罚款”的相关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沈阳灵客企业管理有限公司非法利用的苏卡达陆龟3只; 2.处罚款15000元(1250元×4×3只=15000元)。 公示期限:2022年11月4日至2027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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