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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志佳非法占地案行政处罚结果公示
时间:2022-11-10 来源:自然资源保护行政执法支队 文字大小:   打印:打印

姜志佳于2012年未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占用白塔街道白塔村集体土地建设房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第43条的规定,属于非法占地。其占用土地地类分别为:其他草地910.76平方米和国有土地14.07平方米。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情况为允许建设区和有条件建社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修订版)第四十二条《沈阳市自然资源局行政自由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沈阳市自然资源局于2022117日依法对姜志佳的违法行为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沈自然资浑南罚决字〔2022〕06号),处罚内容如下:

1.责令姜志佳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给白塔街道白塔村村委会。

2.对占用的924.83平方米土地处以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共计人民币玖仟贰佰肆拾捌元叁角整。(缴罚款期限:行政处罚决定书下达15个自然日内)    

公示期限:2022年11月10日至2024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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