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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大潘春吉养猪场改变林地用途案行政处罚结果公示
时间:2022-11-16 来源:自然资源保护行政执法支队 文字大小:   打印:打印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大潘春吉养猪场在未取得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改变大潘街道小潘村3421平方米林地用于建设养猪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罚款”、《沈阳市自然资源局行政自由裁量权基准》的相关规定,鉴于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大潘春吉养猪场改变林地用途仍为农业用途,且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决定处罚如下:

(一)责令限期6个月内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二)按照20元/平方米,处罚款68420元。   

公示期限:2022年11月16日至2027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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