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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
秦德忠非法购买、出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案行政处罚结果公示
秦德忠非法购买出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18年修正)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禁止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18年修正)第四十八条第一款《沈阳市自然资源局行政自由裁量权基准》(2022版)的规定,沈阳市自然资源局于2023年1月16日依法对秦德忠非法购买出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违法行为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沈自然资皇姑林罚决字〔2023〕01号),处罚内容如下: 1. 没收非法出售、购买的6只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红胁绣眼鸟以及违法所得30元。 2、并处野生动物价值9000元×4 =36000元罚款。 公示期限:2023年1月16日至2025年1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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