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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海泉非法毁坏林地、林木案行政处罚结果公示
时间:2023-01-28 来源:自然资源保护行政执法支队 文字大小:   打印:打印

张海泉未经批准毁坏林地、林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12月28日修正版)第十五条第三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非法毁坏林地、林木。经委托辽宁智测自然资源调查规划有限公司现场勘查鉴定:毁坏林地坐落在兴隆台街道石佛一社区(林业数据库显示林权与行政区划不一致),面积共计3957平方米,林地类别均为商品林,毁坏林班1班13小班3362平方米,毁坏林班1班4小班595平方米;毁坏林木8株,种类为刺槐;林地表土被硬覆盖,破坏面积234平方米,原有地面植被已不复存在,林业种植条件遭严重毁坏;初步毁坏林地面积3723平方米,林地表土已毁,原有地面植被已不复存在。

经辽宁正林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毁坏林木价值评估,在册林地内毁坏林木8棵,种类为刺槐,评估林木价值1960元,评估价值类型为市场价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12月28日修正版)第七十四条第一款和《沈阳市自然资源局行政自由裁量权基准》(沈自然资发〔2022〕20号)的规定,沈阳市自然资源局于2023年1月20日依法对张海泉的违法行为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沈自然资沈北林罚决字2022001号)处罚内容如下:

1.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8株树木的2倍,共计16株树木;

2.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3.处毁坏林木价值1倍的罚款,1960元;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1倍罚款(20元/平方米),79140元;以上罚款共计81100元,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书下达之日起15日内上缴罚款。        

公示期限:2023120日至20251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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