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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健非法狩猎案行政处罚结果公示
时间:2023-05-31 来源:沈阳市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队 文字大小:   打印:打印

王健在沈阳市和平区沈水湾公园内,使用捕鸟笼非法狩猎一只野生鸟类,起初先将该鸟存放家中饲养,又于2022年2月4日送唐福庭饲养,2022年3月被公安机关查获。该鸟经沈阳市森林资源监测中心认定为红喉歌鸲,系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王健非法狩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红喉歌鸲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18年10月26日修订版)第二十一条“禁止捕猎、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18年10月26日修订版)四十五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禁猎(渔)区、禁猎(渔)期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未取得特许猎捕证、未按照特许猎捕证规定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海洋执法部门或者有关保护区域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猎捕证,并处猎获物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沈阳市自然资源局行政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非法猎捕工具和1只非法狩猎的野生鸟类;

2.处非法狩猎的野生鸟类价值(每只1500元)2倍罚款,即1500×2=3000元的行政处罚

   

公示期限:2023年5月26日至2025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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