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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静宇非法占用土地案行政处罚结果公示
时间:2023-06-25 来源:沈阳市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队 文字大小:   打印:打印

    王静宇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擅自占用于洪区沙岭街道光辉村集体土地建设房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20年)第二条的规定,属于非法占用土地。其占用土地地类分别为:工业用地2332.9平方米、交通运输用地48.41平方米。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情况(2006—2020)全部为限制建设区(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20)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43号)第五十七条《沈阳市自然资源局行政自由裁量权基准》(沈自然资发〔2022〕20 号)第4项的规定,沈阳市自然资源局于20236月20日依法对王静宇的违法行为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沈自然资于洪罚决字〔2023〕016号),处罚内容如下: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2381.31平方米集体土地给沙岭街道光辉村。

2.对非法占用的2381.31平方米(工业用地2332.9平方米、交通运输用地48.41平方米),处每平方米罚款100元,共计人民币2381.31×100=238131元,限15日内自行缴纳。

            

公示期限:2023620日至20256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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