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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国辉非法占地案行政处罚结果公示
时间:2023-06-25 来源:沈阳市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队 文字大小:   打印:打印

    张国辉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擅自占用沈阳市苏家屯区八一红菱街道烟台村集体土地建设房屋及铺设地面硬覆盖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20年版)第二条及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属于非法占地。其占用土地地类为:(房屋及硬覆盖)土地权属地类为:旱地99平方米、农村宅基地99平方米,(凉亭)土地权属地类为:农村宅基地15平方米、设施农用地2平方米。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情况允许建设区139平方米(其中包含农村宅基地92平方米,旱地47平方米),符合规划。限制建设区76平方米(其中包含农村宅基地22平方米、设施农用地2平方米、旱地52平方米),不符合规划。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20年版)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版)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版)第五十七条和及《沈阳市自然资源局行政自由裁量权基准》(2020年版)序号3、(2022年版)序号4的规定,沈阳市自然资源局于2023年6月21日依法对张国辉的违法行为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沈自然资苏家屯罚决字〔2023〕006号),处罚内容如下:

1、责令张国辉收到处罚决定法律文书15日内退还非法占用的215平方米土地给八一红菱街道烟台村集体经济组织。

2、没收张国辉非法占用的47平方米耕地区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3、责令张国辉收到处罚决定法律文书15日内,拆除非法占用八一红菱街道烟台村54平方米耕地及农用地区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4、对张国辉并处罚款,罚款金额为建设用地99平方米×10元/平方米=990.00元;建设用地15平方米×100元/平方米=1,500.00元;耕地以外其他农用地2平方米×300元/平方米=600.00元;基本农田以外一般耕地99平方米×20元/平方米=1,980.00元人民币的罚款,罚款总额为人民币伍仟零柒拾元整(¥5,070.00)。 

    

公示期限:2023年6月21日至2025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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