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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于洪区城市建设局非法占地案行政处罚结果公示
时间:2023-07-17 来源:沈阳市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队 文字大小:   打印:打印

      沈阳市于洪区城市建设局于2021年开始,未经批准擅自占用秋家村、关家村、旺牛村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总面积4827.33平方米(旱地165.49平方米、乔木林地2933.5平方米、其他林地1424.52平方米和公路用地303.82平方米)建设4827.33平方米道路。该宗地部分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订)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修订)第四十二条和《沈阳市自然资源局行政自由裁量权基准》(2020年版)第3项的规定,沈阳市自然资源局于2023年7月14日依法对中铁七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沈自然资于洪罚决字2022014号),处罚内容如下: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1043.90平方米集体土地给造化街道秋家村,退还非法占用的2514.41平方米集体土地给关家村,退还非法占用的303.82平方米集体土地给旺牛村;退还非法占用的965.20平方米国有土地给于洪区人民政府。

2.限期15日内自行拆除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上的3098.98平方米道路,并恢复土地原状。

3.没收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上的1424.52平方米道路。

4.对非法占用的165.49平方米耕地(旱地165.49平方米),处每平方米罚款20元,对非法占用的4358.02平方米除耕地外其他农用地,处每平方米罚款15元,对非法占用的303.82平方米交通运输用地(公路用地303.82平方米),处每平方米罚款10元,共计人民币165.49×20+4358.02×15+303.82×10=71718.30元,限15日内自行缴纳。 

    公示期限:2023年7月17日至2028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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