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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新玲、马玉祥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公示
时间:2023-07-18 来源:沈阳市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队 文字大小:   打印:打印

经调查核实,李新玲、马玉祥于2021年6月19日在沈阳市于洪区造化大集非法出售4只费氏牡丹鹦鹉。经调查两人为共同出售4只人工养殖费氏牡丹鹦鹉,未取得或者未按照规定使用专用标识。经沈阳市森林监测中心认定,以上4只鹦鹉认定为鸟纲鹦形目鹦鹉科牡丹鹦鹉属的费氏牡丹鹦鹉均属于《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Ⅱ物种。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七条“禁止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规定。

鉴于李新玲、马玉祥二人出售4只费氏牡丹鹦鹉皆为人工种源,且尚未实际交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33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和《沈阳市自然资源局包容审慎免罚清单》第33项“对非法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行为的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的规定,决定对李新玲、马玉祥二人免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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