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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公路建设有限公司非法改变林地用途案行政处罚结果公示
时间:2023-08-24 来源:沈阳市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队 文字大小:   打印:打印

沈阳公路建设有限公司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于2022年11月开始擅自占用城东湖街道和南阳湖街道林地面积3.1650亩(2110平方米)进行建设。该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相关规定,属于非法改变林地用途。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参照《沈阳市自然资源局行政自由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沈阳市自然资源局于2023年8月18日依法对沈阳公路建设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沈自然资于洪林罚决字2023003号),处罚内容如下:

1.责令其一年内恢复城东湖街道和南阳湖街道2110平方米的林地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2.处非法改变林地用途每平方米30元罚款,罚款共计2110平方米×30元=63300元,限15日内自行缴纳。

            



    公示期限:2023年8月25日至2028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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