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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成跃非法占地案行政处罚结果公示
时间:2023-08-28 来源:沈阳市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队 文字大小:   打印:打印

张成跃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擅自在沈阳市苏家屯区永乐街道新台子村集体土地建设房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版)第二条及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属于非法占地。其占用土地地类为:灌溉水田1594平方米、农村居民点115平方米。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情况位于允许建设区592平方米,符合规划;位于限制建设区1117平方米,不符合规划。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版)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版)第四十二条及《沈阳市自然资源局行政自由裁量权基准》(2020年版)序号3的规定,沈阳市自然资源局于2023年8月23日依法对张成跃的违法行为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沈自然资苏家屯罚决字〔2023〕013号),处罚内容如下:

1、责令张成跃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15日内,自行改正非法占地的违法行为。于15日内退还非法占用的1709平方米土地给永乐街道新台子村集体经济组织。

2、责令张成跃收到处罚决定法律文书15日内自行拆除非法占用的1117平方米耕地区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3、没收张成跃非法占用的477平方米耕地区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4、对张成跃并处罚款,罚款金额为基本农田以外一般耕地1594平方米×20元/平方米=31,880.00元;建设用地115平方米×10元/平方米=1,150.00元人民币的罚款,罚款金额总计人民币叁万叁仟零叁拾元整(¥33,030.00)。  




    公示期限:2023年8月29日至2025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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