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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立新非法占用土地案行政处罚结果公示
时间:2023-09-19 来源:沈阳市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队 文字大小:   打印:打印

于立新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擅自占用于洪区马三家街道东大林村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建设房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20年版)第二条和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属于非法占用土地。其占用土地地类分别为:其他林地33.07平方米、农村宅基地225.75平方米、其他草地1524.19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1654.85平方米。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情况(2006—2020)1691.79平方米位于允许建设区,1746.07平方米位于限制建设区,不符合规划。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20年版)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3号)第四十二条和《沈阳市自然资源局行政自由裁量权基准》(2020年版)第3项的规定,沈阳市自然资源局于2023年9月15日依法对于立新的违法行为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沈自然资于洪罚决字〔2023〕021号),处罚内容如下: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1654.85平方米国有土地给于洪区人民政府,退还非法占用的1783.01平方米集体土地给马三家街道东大林村。

2.没收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33.07平方米耕地外其他农用地上的建筑物。

3.对非法占用的33.07平方米耕地外其他农用地,处每平方米罚款15元;对225.75平方米农村宅基地、1524.19平方米其他草地和1654.85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处每平方米罚款10元,共计人民币33.07×15+3404.79×10=34543.95元,限15日内自行缴纳。




公示期限:2023年9月20日至2025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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