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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欣欣昌隆复合材料有限公司非法占地及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案行政处罚结果公示
沈阳市欣欣昌隆复合材料有限公司非法占地及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案行政处罚结果公示 沈阳市欣欣昌隆复合材料有限公司未经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在苏家屯区沈水街道杨孟达村(金大台自然村)占地4137平方米(其中土地面积1944平方米,林地林班面积2193平方米)进行建房及其他设施。该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相关规定,属于非法占地及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沈阳市自然资源局行政自由裁量权基准》,沈阳市自然资源局于2023年9月20日依法对沈阳市欣欣昌隆复合材料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沈自然资苏林罚决字2023010号),处罚内容如下: 1.责令沈阳市欣欣昌隆复合材料有限公司退还非法占用的1944平方米土地; 2.责令沈阳市欣欣昌隆复合材料有限公司收到处罚决定书90日内,拆除非法占用农用地区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道路和其他设施; 3.责令沈阳市欣欣昌隆复合材料有限公司自收到处罚决定书后90日内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并于2024年5月31日前恢复林业植被; 4.对沈阳市欣欣昌隆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并处罚款,基本农田17平方米×30元/平方米=510.00元;一般耕地124平方米×20元/平方米=2,480.00元;一般农用地1803平方米×15元/平方米=27,045.00元;林地2193平方米×30元/平方米=65,790.00元,罚款金额共计95,825.00元。 公示期限:2023年9月25日至2028年9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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