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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森泰隆新型建材厂非法占地及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案行政处罚结果公示
时间:2023-09-25 来源:沈阳市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队森林草原执法部 文字大小:   打印:打印

沈阳市森泰隆新型建材厂非法占地及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案行政处罚结果公示


沈阳市森泰隆新型建材厂未经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在苏家屯区佟沟街道上瓦房村占地61459平方米(其中土地面积60042平方米、林地林班面积1417平方米)进行建房及其他设施。该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相关规定,属于非法占地及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和《沈阳市自然资源局行政自由裁量权基准》,沈阳市自然资源局于2023年9月20日依法对沈阳市森泰隆新型建材厂的违法行为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沈自然资苏林罚决字2023009号),处罚内容如下:

1.责令沈阳市泰隆新型建材厂退还非法占用的60042平方米土地;

2.没收其非法占用农用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3.责令其收到处罚决定书90日内拆非法占用的815平方米农用地上的建筑物、地面硬覆盖和其他设施;

4.责令其收到处罚决定书90日内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并于2024年5月31日前恢复植被;

5.对沈阳市森泰隆新型建材厂并处罚款,一般耕地793平方米×20元/平方米=15,860.00元;一般农用地27平方米×15元/平方米=405.00元;建设用地59222平方米×10元/平方米=592,220.00元;林地1417平方米×30元/平方米=42,510.00元,罚款金额总计650,995.00元。            

公示期限:2023年9月25日至2028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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