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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宇非法占地案行政处罚结果公示
时间:2023-09-28 来源:沈阳市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队 文字大小:   打印:打印

陶宇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擅自在沈阳市苏家屯区八一红菱街道仁而村占地建设房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20年版)第二条及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属于非法占地。其占用土地地类为:村庄465平方米、沟渠783平方米。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情况位于允许建设区465平方米,符合规划;位于限制建设区783平方米,不符合规划。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20年版)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版)第四十二条及《沈阳市自然资源局行政自由裁量权基准》(2020年版)序号3的规定,沈阳市自然资源局于2023年9月28日依法对陶宇的违法行为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沈自然资苏家屯罚决字〔2023〕021号),处罚内容如下:

1、责令陶宇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15日内,自行改正非法占地违法行为。于15日内退还非法占用的1248平方米土地给八一红菱街道仁而村集体经济组织。

2、责令陶宇收到处罚决定法律文书15日内,拆除非法占用八一红菱街道仁而村783平方米农用地区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3、对陶宇并处罚款,罚款金额为农用地783平方米×15元/平方米=11,745.00元;建设用地465平方米×10元/平方米=4,650.00元人民币的罚款,罚款总额为人民币壹万陆仟叁佰玖拾伍元整(¥16,395.00)。  




公示期限:2023年9月28日至2025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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