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
|
|
|
|
| 通知公告: |
宋宏伟非法转让土地案行政处罚结果公示
宋宏伟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擅自在沈阳市苏家屯区解放街道金电社区非法转让土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版)第二条的规定,属于非法转让土地。其占用土地地类为:独立工矿55.05平方米、坑塘水面30066.9平方米。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情况位于允许建设区789.55平方米,符合规划;位于有条件建设区10222.87平方米,位于限制建设区19109.53平方米,不符合规划。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版)第七十四条及《沈阳市自然资源局行政自由裁量权基准》(2020年版)序号1的规定,沈阳市自然资源局于2023年10月14日依法对宋宏伟的违法行为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沈自然资苏家屯罚决字〔2023〕022号),处罚内容如下: 1、责令宋宏伟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15日内,自行改正非法转让的违法行为。于15日内退还非法转让的30121.95平方米土地给沈阳南区电缆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2、没收宋宏伟非法转让的789.55平方米农用地区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3、责令宋宏伟收到处罚决定法律文书15日内,拆除非法转让解放街道金电社区区域沈阳南区电缆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的29277.35平方米农用地区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4、对宋宏伟并处罚款,罚款金额为农用地30066.9平方米,占非法转让土地30121.95平方米面积比例为99.8172429075806845%;建设用地55.05平方米,占非法转让土地30121.95平方米面积比例为0.001827570924193154%。其中农用地区域违法所得为33万元×99.8172429075806845%×20%=6.587938万元;建设用地区域违法所得为33万元×0.001827570924193154%×10%=0.006031万元,罚款总额为人民币陆万伍仟玖佰叁拾玖元陆角玖分整(¥65,939.69)。
公示期限:2023年10月16日至2025年10月15日 |
| 友情链接: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