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采霞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擅自在沈阳市苏家屯区沈水街道马头浪村基本农田区域占地建设房屋的行为违反了《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属于破坏基本农田。其占用土地地类为:水浇地340平方米。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情况位于限制建设区,不符合规划。占用沈阳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基本农田340平方米。
依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和耕地闲置费的通知》(辽政发[2000]48号 )及《沈阳市自然资源局行政自由裁量权基准》(2020年版)序号6的规定,沈阳市自然资源局于2023年10月27日依法对刘采霞的违法行为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沈自然资苏家屯罚决字〔2023〕028号),处罚内容如下:
1、责令刘采霞收到处罚决定法律文书15日内,拆除非法占用沈水街道马头浪村340平方米基本农田区域的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种植条件。
2、对刘采霞并处罚款,罚款金额为基本农田340平方米×20元/平方米×2倍=13,600.00元,罚款总额为人民币壹万叁仟陆佰元整(¥13,600.00)。
公示期限:2023年10月31日至2025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