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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凯非法占地及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案行政处罚结果公示
时间:2023-11-22 来源:沈阳市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队 文字大小:   打印:打印

姚凯未经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占用苏家屯区白清姚千街道台沟村土地面积692.67平方米、林地面积939平方米建设房屋及堆放建筑材料。该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相关规定,属于非法占地及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沈阳市自然资源局行政自由裁量权基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沈阳市林业局行政自由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沈阳市自然资源局于2023年11月15日依法对姚凯的违法行为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沈自然资苏林罚决字2023013号),处罚内容如下:

1.责令姚凯退还非法占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管理的692.67平方米土地给白清姚千街道台沟村集体经济组织。

2.责令姚凯收到处罚决定法律文书90日内,拆除非法占用白清姚千街道台沟村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管理的692.67平方米农用地区域地上新建的建筑、道路和其他设施。

3.责令姚凯自收到处罚决定书后,于2024年5月31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4.对姚凯并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管理土地区域的一般农用地692.67平方米×15元/平方米=10,390.05元人民币的罚款,小计罚款人民币10,390.05元人民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对姚凯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行为并处罚款,林地939平方米×20元/平方米=18,780.00元人民币。罚款金额总计人民币29,170.05大写:贰万玖仟壹佰柒拾元零伍分。罚款需在收到处罚决定法律文书15日内,与沈阳市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队苏家屯大队对接,自行申请向辽宁省非税收入收缴财政电子票据管理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履行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公示期限:2023年11月22日至2025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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