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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于洪区公用发展有限公司非法占地案行政处罚结果公示
时间:2023-11-23 来源:沈阳市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队 文字大小:   打印:打印

沈阳市于洪区公用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开始擅自占用光辉街道门台村856.64平方米、光辉街道西老边村917.64平方米、马三家街道大房身村667.46平方米、平罗街道青堆子村596.64平方米、平罗街道后辛台村3033.59平方米、光辉街道前集体村345.34平方米土地建设一体化污水处理站。该宗地大部分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小部分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20年)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43号)第五十七条和《沈阳市自然资源局行政自由裁量权基准》(沈自然资发〔2022〕20号)第4项的规定,沈阳市自然资源局于2023年11月20日依法对沈阳市于洪区公用发展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沈自然资于洪罚决字〔2023〕031号),处罚内容如下: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光辉街道门台村的856.64平方米土地给光辉街道门台村;责令退还非法占用光辉街道西老边村的917.64平方米土地给光辉街道西老边村;责令退还非法占用马三家街道大房身村的667.46平方米土地给马三家街道大房身村;责令退还非法占用平罗街道青堆子村的596.64平方米土地给平罗街道青堆子村;责令退还非法占用平罗街道后辛台村的3033.59平方米土地给平罗街道后辛台村;责令退还非法占用光辉街道前集体村的345.34平方米土地给光辉街道前集体村。

2.没收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343.17平方米(前集体村)土地上的115.33平方米房屋和227.84平方米硬覆盖。

3.限15日内自行拆除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6071.82平方米(大房身村667.46平方米、青堆子村596.64平方米、后辛台村3033.44平方米、门台村856.64平方米、西老边村917.64平方米)土地建设的房屋和硬覆盖,并恢复土地原状。

4.对非法占用的0.15平方米(农村宅基地)和非法占用的2.17平方米(采矿用地),处每平方米罚款100元;对非法占用的1436.19平方米其他林地(一般农用地)、12.69平方米农村道路(一般农用地)、522.59平方米沟渠(一般农用地),处每平方米罚款300元;对非法占用的4443.52平方米耕地(非永久基本农田),处每平方米罚款500元,共计人民币0.15×100+2.17×100+1436.19×300+12.69×300+522.59×300+4443.52×500=2813433元,限15日内自行缴纳。




公示期限:2023年11月24日至2028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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