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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洪岩非法占用土地案行政处罚结果公示
时间:2023-11-27 来源:沈阳市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队 文字大小:   打印:打印

孙洪岩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擅自在于洪区马三家街道岔路村集体土地进行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二次修正)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20年)第二条和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属于非法占用土地。其占用土地地类分别为:工业用地10922.19平方米、6.06平方米其他林地、5.05平方米水浇地、6.3平方米旱地、167.91平方米坑塘水面。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情况(2006—2020)4359.70平方米为允许建设区(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6996.16平方米为限制建设区(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二次修正)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20年)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43号)第五十七条和《沈阳市自然资源局行政自由裁量权基准》沈自然资发〔2022〕20号第4项的规定,沈阳市自然资源局于2023年11月24日依法对孙洪岩的违法行为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沈自然资于洪罚决字2023026号),处罚内容如下: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11107.51平方米集体土地给马三家街道岔路村;

2.没收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77.77平方米坑塘水面和1.51平方米旱地上的围墙;

3.限15日内自行拆除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106.05平方米(6.06平方米其他林地、5.05平方米水浇地、90.15平方米坑塘水面和4.79平方米旱地)土地上的房屋和围墙,并恢复土地原状。

4.对非法占用的10922.19平方米工业用地,处每平方米罚款100元;对非法占用的6.06平方米其他林地,处每平方米罚款300元;对非法占用的5.05平方米水浇地,处每平方米罚款20元;对非法占用的6.3平方米旱地,处每平方米罚款20元;对非法占用的167.91平方米坑塘水面,处每平方米罚款10元,共计人民币10922.19×100+6.06×300+5.05×20+6.3×20+167.91×10=1095943.1元,限15日内自行缴纳。




公示期限:2023年11月27日至2025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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