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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家屯慈山大善寺改变林地用途案行政处罚结果公示
时间:2023-12-18 来源:沈阳市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队 文字大小:   打印:打印

苏家屯慈山大善寺未经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在白清姚千街道马耳山村占地14684平方米进行修建寺庙。该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相关规定,属于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参照《沈阳市林业局行政自由裁量权基准(行政处罚)》,沈阳市自然资源局于2023年12月8日依法对苏家屯慈山大善寺的违法行为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沈自然资苏林罚决字2023008号),处罚内容如下:

1、责令你寺自收到处罚决定法律文书后改正未经批准改变林地用途的违法行为,并于90日内恢复林业生产条件,2024年5月31日前恢复林业植被。

2、对你寺并处14684平方米改变林地用途面积以每平方米30元人民币的罚款,小计14684平方米×30元/平方米=440,520.00元的罚款,罚款总额为人民币肆拾肆万零伍佰贰拾元整(¥440,520.00)。罚款需在收到处罚决定法律文书起15日内,与沈阳市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队苏家屯大队对接,自行申请向辽宁省非税收入收缴财政电子票据管理系统缴纳罚款。你寺应当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清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公示期限:2023年12月18日至2028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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