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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新俊非法占用土地案行政处罚结果公示
时间:2023-12-18 来源:沈阳市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队 文字大小:   打印:打印

王新俊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擅自占用于洪区沙岭街道前民村集体土地进行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20年)第二条和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属于非法占用土地。其占用土地地类分别为:旱地6011.02平方米、村庄371.03平方米。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情况:全部为允许建设区(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20年)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43号)第五十七条和《沈阳市自然资源局行政自由裁量权基准》沈自然资发〔2022〕20 号第4项的规定,沈阳市自然资源局于2023年12月13日依法对王新俊的违法行为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沈自然资于洪罚决字2023029号),处罚内容如下: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6382.05平方米集体土地给沙岭街道沈阳市前民实业总公司(原前民村)。

2.没收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6011.02平方米旱地上的构筑物。

3.对非法占用的6011.02平方米耕地,处每平方米罚款500元;对非法占用的371.03平方米村庄,处每平方米罚款100元,共计人民币6011.02×500+371.03×100=3042613元,限15日内自行缴纳。



   

公示期限:2023年12月18日至2025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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