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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洋非法占地案行政处罚结果公示
时间:2024-01-09 来源:沈阳市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队 文字大小:   打印:打印

刘洋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擅自占用沈阳市沈河区沈水东路西侧、保利达(一期)东侧土地建设停车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属于非法占地。其占用土地地类为:其他林地644.5平方米。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情况为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0年版)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沈阳市自然资源局于2024年1月5日依法对刘洋的违法行为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沈自然资沈河罚决字〔2023〕001号),处罚内容如下:

1.责令当事人15日内将非法占用的644.5平方米土地退还榆树屯地区农工商联合总公司。

2.没收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644.5平方米。

3.对当事人并处罚款,罚款金额为644.5平方米(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300元/平方米=193,350元;人民币大写:拾玖万叁仟叁佰伍拾元整(¥193,350.00)。




公示期限:2024年1月9日至2026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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