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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知公告: |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建设管理部非法占地案行政处罚结果公示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建设管理部未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于2021年擅自占用小青村、林台村共计10752.53平方米土地修建道路和污水处理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该宗地占用耕地4493.43平方米,已纳入城镇开发边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7月29日修正版)第四十二条、《沈阳市自然资源局行政自由裁量权基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沈阳市自然资源局于2024年1月31日依法对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建设管理部的违法行为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沈自然资铁西罚决字2023002号),处罚内容如下: (一)责令该单位十五日内退还非法占用的10752.53平方米土地,其中7555.84平方米土地退还给小青村村民集体,3196.69平方米土地退还给林台村村民集体; (二)没收该单位在非法占用农用地上新建的道路及污水处理厂,面积共9327.67平方米,并处罚款138211元;(耕地20元/平方米×4493.43平方米+其他农用地10元/平方米×4834.24平方米=138211元) (三)按照建设用地、未利用地10元/平方米的标准,处以罚款14248.6元。(建设用地10元/平方米×6.68平方米+未利用地10元/平方米×1418.18平方米=14248.6元) 以上罚款共计152459.6元,请与沈阳市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队铁西大队对接,并于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辽宁省非税收入收缴财政电子票据管理系统。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公示期限:2024年2月2日至2029年2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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