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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连珍盗伐林木案行政处罚结果公示
时间:2024-03-07 来源:沈阳市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队 文字大小:   打印:打印

2021年,徐连珍在未申请采伐许可证和未经过小黑岗子村村民李成贵同意的情况下,擅自砍伐牛心坨镇小黑岗子村1林班21.1小班6株杨树,蓄积量0.5982立方米,经鉴定林木价值为329元。            

徐连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修订)第五十六条规定“采伐林地上的林木应当申请采伐许可证,并按照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采伐自然保护区以外的竹林,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但应当符合林木采伐技术规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20年版)第七十六条“盗伐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盗伐株数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树木,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及《沈阳市自然资源局行政自由裁量权基准》(2022年版)第六十五条“盗伐林木0.5立方米至1立方米以下或者幼树11至30株,补种盗伐株数三倍,处盗伐林木价值七倍的罚款”。拟对徐连珍作出如下处罚:

1、限徐连珍于2024年5月15日前在原地或异地补种树木6株(盗伐株数)×3(倍数)=18株;

2、处以罚款329元人民币(林木价值)×7(倍数)=2303元人民币。你应当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清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公示期限:2024年3月8日至2026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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