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
吴博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案行政处罚结果公示
2011年,吴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占用辽中区六间房镇吉庆台村1林班6.3小班0.2201公顷(3.3015亩)林地建设鸡舍和料房。 吴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09年版)第十八条“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并由用地单位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森林植被恢复费专款专用,由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统一安排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植树造林面积不得少于因占用、征收、征用林地而减少的森林植被面积。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督促、检查下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的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罚款。”及《沈阳市林业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二十四条“擅自改变林地用途2亩以上,处非法改变林地用途每平方米20至30元罚款”。拟对吴博作出如下处罚: 1、限吴博于2024年11月10日将该地块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2、处以罚款2201平方米×30元/平方米=66030元人民币。你应当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清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公示期限:2024年6月12日至2026年6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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