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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长明滥伐林木案行政处罚结果公示
时间:2024-04-22 来源:沈阳市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队 文字大小:   打印:打印

2022年5月11日,刘长明未申请采伐许可证,擅自砍伐满都户镇古城子村1林班42小班14株杨树,该林地为刘长明本人承包,蓄积量7.8545立方米,经鉴定林木价值为3966元。            

刘长明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修订)第五十六条规定“采伐林地上的林木应当申请采伐许可证,并按照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采伐自然保护区以外的竹林,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但应当符合林木采伐技术规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20年版)第七十六条“滥伐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在原地或异地补种滥伐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滥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及《沈阳市自然资源局行政自由裁量权基准》(2022年版)第六十六条“滥伐林木5立方米至10立方米以下或者幼树201至499株,补种盗伐株数三倍,处滥伐林木价值五倍的罚款”。拟对刘长明作出如下处罚:

1、限刘长明于2024年5月15日前在原地或异地补种树木14株×3(倍数)=42株;

2、处以罚款3966元(林木价值)×5(倍数)=19830元。你应当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清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公示期限:2024年4月22日至2026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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