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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维涛非法猎捕案行政处罚结果公示
时间:2024-06-11 来源:沈阳市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队 文字大小:   打印:打印

2023年9月至10月,韩维涛未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核发的狩猎证猎捕辽宁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3只,经鉴定为白腰朱顶雀1只、黄腹山雀1只、煤山雀1只。            

韩维涛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22年修订)第二十二条“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依法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核发的狩猎证,并服从猎捕量限额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22年修订)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狩猎证,并处猎获物价值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猎获物或者猎获物价值不足二千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及《辽宁省林业和草原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年版)第二十二条“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狩猎证,有猎获物的,并处猎获物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猎获物或者猎获物价值不足2千元的,并处2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拟对韩维涛作出如下处罚:

1、没收猎获物白腰朱顶雀1只、黄腹山雀1只、煤山雀1只;

2、处以罚款900元(野生动物价值)×3(倍数)=2700元人民币。你应当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清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公示期限:2024年6月12日至2026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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