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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成山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案行政处罚结果公示
时间:2024-04-22 来源:沈阳市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队 文字大小:   打印:打印

2017年,韩成山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占用辽中区茨榆坨街道大莲花村1林班19.1小班、19.2小班、28小班0.5084公顷(7.626亩)林地建设养殖场,违法状态持续至今。            

韩成山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09年版)第十八条“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并由用地单位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森林植被恢复费专款专用,由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统一安排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植树造林面积不得少于因占用、征收、征用林地而减少的森林植被面积。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督促、检查下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的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11年版)第四十三条“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罚款。”及《沈阳市林业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二十四条“擅自改变林地用途2亩以上,处非法改变林地用途每平方米20至30元罚款”。拟对韩成山作出如下处罚:

1、限韩成山于2024年5月10日前将该地块恢复原状;

2、处以罚款5084平方米×30元/平方米=152520元人民币。你应当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清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公示期限:2024年4月22日至2026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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