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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知公告: |
于忠泉防火期内野外用火案行政处罚结果公示
于忠泉未经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苏家屯区白清姚千街道太平山村山脚下野外用火。该行为涉嫌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的相关规定,属于防火期内野外用火。 依据《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沈阳市自然资源局行政自由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沈阳市自然资源局于2024年6月11日依法对于忠泉的违法行为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沈自然资苏林罚决字2024001号),处罚内容如下: 1、责令你自收到处罚决定法律文书后改正未经批准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 2、对你并处罚款,罚款金额为2,000.00元的罚款,罚款总额为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罚款需在收到处罚决定法律文书起15日内,与沈阳市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队苏家屯大队对接,自行申请向辽宁省非税收入收缴财政电子票据管理系统缴纳罚款。你应当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清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公示期限:2024年6月20日至2026年6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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