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
赵永顺滥伐林木案行政处罚结果公示
2024年3月23日,赵永顺未申请采伐许可证,擅自砍伐辽中区蒲东街道达子营村1林班20.1小班137株杨树,该林地为赵永顺本人承包,蓄积量3.6793立方米。 赵永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修订)第五十六条“采伐林地上的林木应当申请采伐许可证,并按照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采伐自然保护区以外的竹林,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但应当符合林木采伐技术规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20年版)第七十六条“滥伐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在原地或异地补种滥伐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滥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及《沈阳市自然资源局行政自由裁量权基准》(2022年版)第六十六条“滥伐林木2立方米至5立方米以下或者幼树21至200株,补种滥伐株数二倍,处滥伐林木价值四倍的罚款”。 拟对赵永顺作出如下处罚: 1、限赵永顺于2024年11月15日前在原地或异地补种树木137株(滥伐株数)×2(倍数)=274株; 2、处以罚款1067元(林木价值)×4(倍数)=4268元人民币。 你应当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清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公示期限:2024年7月30日至2026年7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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