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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春武非法占地案行政处罚结果公示
时间:2024-08-02 来源:沈阳市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队 文字大小:   打印:打印

曹春武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擅自占用沈阳市苏家屯区沙河街道前长岭子村集体土地建设建筑物和硬覆盖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第二条、第四十四的规定,属于非法占地。其占用土地地类为:工业用地912.00平方米、坑塘水面526.30平方米,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情况位于允许建设区,符合规划。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第四十二条及《沈阳市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0年版)的规定,沈阳市自然资源局于2024年7月31日依法对曹春武的违法行为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沈自然资苏家屯罚决字〔2024〕003号),处罚内容如下:

1、责令曹春武收到行政处罚决定法律文书15日内自行改正非法占地违法行为。并于15日内退还非法占用的1438平方米土地给沙河街道办事处前长岭子村集体经济组织。        

2、依法没收曹春武占用沙河街道办事处前长岭子村526.30平方米农用地区域上建设的房屋及其他设施。                                          

3、对曹春武并处罚款,罚款金额为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的912.00平方米×100元/平方米=91200元人民币的罚款、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526.30平方米×300元/平方米=157890元人民币的罚款。罚款总额为人民币贰拾肆万玖仟零玖拾元整(¥249,090)。于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辽宁省非税收入收缴财政电子票据管理系统。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公示期限:2024年8月2日至2026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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