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
沈阳市于洪区城市建设局非法占地案行政处罚结果公示
沈阳市于洪区城市建设局自2023年开始,未经批准擅自占用造化街道关家村和旺牛村10880.72平方米集体土地建设道路,土地地类为:旱地3174.41平方米、其他林地273.26平方米、其他草地51.5平方米、旱地(203属性)38.2平方米、城镇住宅用地41.32平方米、公路用地251.09平方米和城镇村道路用地7050.94平方米,该用地范围已纳入经自然资源部审核并同意的“三区三线”划定方案城镇开发边界内,该宗地未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订)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修订)第五十七条和《沈阳市自然资源局行政自由裁量权基准》(2024年版)第4项的规定,沈阳市自然资源局于2024年8月7日依法对沈阳市于洪区城市建设局的违法行为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沈自然资于洪罚决字2024034号),处罚内容如下: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10629.63平方米集体土地给造化街道关家村,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251.09平方米集体土地给造化街道旺牛村。 2.没收纳入城镇开发边界的3499.17平方米道路。 3.对非法占用的3174.41平方米耕地(旱地3174.41平方米),处每平方米罚款500元,对非法占用的324.76平方米除耕地外其他农用地(其他林地273.26平方米、其他草地51.5平方米),处每平方米罚款300元,对非法占用的7381.55平方米建设用地(旱地(203属性)38.2平方米、城镇住宅用地41.32平方米、公路用地251.09平方米和城镇村道路用地7050.94平方米),处每平方米罚款100元,共计3174.41×500+324.76×300+7381.55×100=2422788元,限15日内自行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公示期限:2024年8月12日至2029年8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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