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辅助浏览工具条
通知公告: · 关于变更住宅用地拟出让清单的公告    · 闲置土地认定书 沈自然资铁西闲认字【2024】001号    · 闲置土地认定书 沈自然资和平闲认字[2024]01号   
执法结果 您的位置:首页>政务公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行政执法>执法结果
沈阳市于洪区城市建设局非法占地案行政处罚结果公示
时间:2024-08-12 来源:沈阳市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队 文字大小:   打印:打印

沈阳市于洪区城市建设局自2023年开始,未经批准擅自占用造化街道关家村和旺牛村10880.72平方米集体土地建设道路,土地地类为:旱地3174.41平方米、其他林地273.26平方米、其他草地51.5平方米、旱地(203属性)38.2平方米、城镇住宅用地41.32平方米、公路用地251.09平方米和城镇村道路用地7050.94平方米,该用地范围已纳入经自然资源部审核并同意的“三区三线”划定方案城镇开发边界内,该宗地未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订)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修订)第五十七条和《沈阳市自然资源局行政自由裁量权基准》(2024年版)第4项的规定,沈阳市自然资源局于2024年8月7日依法对沈阳市于洪区城市建设局的违法行为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沈自然资于洪罚决字2024034号),处罚内容如下: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10629.63平方米集体土地给造化街道关家村,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251.09平方米集体土地给造化街道旺牛村。

2.没收纳入城镇开发边界的3499.17平方米道路。

3.对非法占用的3174.41平方米耕地(旱地3174.41平方米),处每平方米罚款500元,对非法占用的324.76平方米除耕地外其他农用地(其他林地273.26平方米、其他草地51.5平方米),处每平方米罚款300元,对非法占用的7381.55平方米建设用地(旱地(203属性)38.2平方米、城镇住宅用地41.32平方米、公路用地251.09平方米和城镇村道路用地7050.94平方米),处每平方米罚款100元,共计3174.41×500+324.76×300+7381.55×100=2422788元,限15日内自行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公示期限:2024年8月12日至2029年8月11日。

友情链接:
主办:沈阳市自然资源局  技术支持单位:沈阳市大数据管理中心(沈阳市信息中心、沈阳市信用中心)
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南四经街149号 邮编:110003 辽ICP备13009550号-3  政务公开电话:024-83860427
网站标识码:2101000022 辽公网安备:21010202000493  网站地图  网站维护电话:024-23291388
建议使用Micosoft Internet Explore并以1366*768或更高分辨率浏览
投诉举报电话:838604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