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
韩子贺违法占地案行政处罚结果公示
韩子贺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擅自占用沈阳市大东区前进街道王家村集体土地建设房屋和硬覆盖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版)第二条、第四十四的规定,属于非法占地。其占用土地地类为:其他林地1261.69平方米、坑塘水面2717.66平方米,该用地范围内已纳入城镇开发边界面积2469.98平方米,符合规划;未纳入城镇开发边界面积1509.37平方米,不符合规划。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版)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1修订版)第四十二条及《沈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标准》(2008版)的规定,沈阳市自然资源局于2024年8月16日依法对韩子贺的违法行为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沈自然资大东罚决字〔2024〕001号),处罚内容如下: 1.责令韩子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15日内,自行改正非法占地违法行为。于15日内退还非法占用的3979.35平方米土地给前进街道王家村集体经济组织。 2.没收韩子贺所占土地范围已纳入城镇开发边界面积2469.98平方米土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3.责令韩子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15日内自行拆除所占土地未纳入城镇开发边界面积1509.37平方米的土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4.对非法占用的3979.35平方米其他林地及坑塘水面,处每平方米罚款10元,共计人民币3979.35×10=39793.5元,限15日内自行缴纳。请你与沈阳市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队大东大队对接,并于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辽宁省非税收入收缴财政电子票据管理系统。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公示期限:2024年8月22日至2026年8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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