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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玉娟非法占地案行政处罚结果公示
时间:2024-08-22 来源:沈阳市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队 文字大小:   打印:打印

肖玉娟未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于2013年擅自占用彰驿站街道朴坨村1297.75 平方米土地修建房屋,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中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该宗地占用设施农用地1297.75 平方米,未纳入城镇开发边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1年修订)第四十二条、《沈阳市自然资源局行政自由裁量权基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沈阳市自然资源局于2024年8月14日依法对肖玉娟的违法行为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沈自然资铁西罚决字2023004号),处罚内容如下:

(一)责令十五日内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1297.75平方米给朴坨村村民集体;

(二)限期15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农用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占地面积共631.53平方米,并处罚款12977.5元。

(设施农用地10元/平方米×1297.75平方米=12977.5元)

请你与沈阳市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队铁西大队对接,并于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辽宁省非税收入收缴财政电子票据管理系统。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公示期限:2024年8月22日至2026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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