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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大族伴山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非法占用土地案行政处罚结果公示
时间:2024-11-25 来源:自然资源执法监督工作专班 文字大小:   打印:打印


沈阳大族伴山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9年在浑南区高坎街道头道村非法占用土地,建设旅游接待中心设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20年版)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版)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沈阳市自然资源局于2024年11月18日依法对沈阳大族伴山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沈自然资浑南罚决字〔2024〕001号),处罚内容如下:

1.责令15日内将非法占用的土地3121.59平方米退还至浑南区高坎街道头道村集体经济组织。

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1711.48平方米农用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3、并处罚款。罚款金额为耕地以外一般农用地1711.48平方米×15元/平方米=25672.2元,建设用地1410.11平方米×10元/平方米=14101.1元,罚款总额为人民币39,773.3元(叁万玖仟柒佰柒拾叁元叁角),限15日内自行缴纳。

公示期限:2024年11月25日至2029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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