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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
张庆军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案行政处罚结果公示
张庆军于2023年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将位于白清姚千街道康宁营村1林班57小班共计187平方米0.28亩改变林地用途。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版)第三十七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版)第七十三条,《沈阳市自然资源局行政自由裁量权基准(2024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沈阳市自然资源局于2024年12月30日依法对张庆军的违法行为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沈自然资苏林罚决字〔2024〕003号),处罚内容如下: 1、责令于2025年5月31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2、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1倍以下的罚款,即人民币6500.25元(6500.25元X1倍=6500.25元)。 公示期限:2025年1月3日至2030年1月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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