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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庆军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案行政处罚结果公示
时间:2025-01-03 来源:执法专班 文字大小:   打印:打印


张庆军2023年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将位于白清姚千街道康宁营1林班57小班共计187平方米0.28亩改变林地用途。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版)第三十七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版)第七十三条,《沈阳市自然资源局行政自由裁量权基准(2024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沈阳市自然资源局于2024年12月30日依法对张庆军的违法行为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沈自然资苏林罚决字〔2024〕003号),处罚内容如下:

1、责令于2025年5月31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2、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1倍以下的罚款,即人民币6500.25元(6500.25元X1倍=6500.25元)。

公示期限:2025年1月3日至2030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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