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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知公告: |
王玲非法占地案行政处罚结果公示
王玲擅自占用浑河站西街道前进村土地3900.05平方米,建设养老院用房。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版)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04版)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沈阳市自然资源局于2025年6月13日依法对王玲的违法行为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沈自然资和平罚决字〔2025〕001号),处罚内容如下: 1.退还非法占用的3900.05平方米土地给合法的土地使用者。 2.没收非法占用的3863.95平方米农用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除农用地外36.1平方米其他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与前进村村委会协商解决。 3.对非法占用的土地处以每平方米10元人民币罚款,罚款金额共计人民币39000.5元(叁万玖仟元伍角)整,限15日内自行缴纳。 公示期限:2025年6月13日至2030年6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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