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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凤英野外用火案行政处罚结果公示
时间:2026-01-09 来源:自然资源执法监督工作专班 文字大小:   打印:打印


张凤英在森林防火期内,擅自在苏家屯区白清姚千街道白清寨村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

依据《森林防火条例》(2008年修订)第五十条、《沈阳市自然资源局行政自由裁量权基准》(2024年版)第113.4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沈阳市自然资源局于2025年12月31日依法对张凤英的违法行为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沈自然资苏林罚决字〔2025〕016号),处罚内容如下:

1、给予警告;

2、处以罚款共计人民币2000元(贰仟元),限15日内自行缴纳。

公示期限:2025年12月31日至2031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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