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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九山非法猎捕辽宁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案行政处罚结果公示
时间:2026-04-30 来源:执法协调处 文字大小:   打印:打印

杨九山,未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核发的狩猎证,利用粘网在其西邻后院猎捕野生动物1只,经鉴定为辽宁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品种为燕雀,价值3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22年修订)第四十九条之规定,沈阳市自然资源局于2026年429日依法对杨九山的违法行为下达《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沈自然资辽中林罚决字〔2026〕第(2)号),处罚内容如下:

1.没收猎获物燕雀1只和猎捕工具粘网1件已由沈阳市自然资源局辽中分局扣押,已移交至沈阳市辽中区野生动物救助站北区);

2.处以罚款2000元人民币。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处罚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于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清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公示期限:2026年4月29日至2027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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