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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知公告: |
王立国非法占地建设房屋和硬覆盖案行政处罚结果公示
王立国,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沙岭街道爱国村集体土地建设房屋和硬覆盖。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第七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修订)第五十七条、《沈阳市自然资源局行政自由裁量权基准》(2024年)行政处罚第四项和第七十三项的规定,沈阳市自然资源局于2026年5月18日依法对王立国的违法行为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沈自然资于洪罚决字〔2026〕004号),处罚内容如下: 1.责令其退还非法占用的1675.61平方米集体土地给沙岭街道爱国村; 2.限其15日内自行拆除(恢复)不符合规划的1057.12平方米(247.05平方米水田、225.56平方米旱地、6.02平方米其他草地、69.69平方米农村道路、508.8平方米坑塘水面)房屋和硬覆盖,并恢复土地原状; 3.限其15日内自行将134.28平方米其他林地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4.对其非法占用472.61平方米耕地(247.05平方米水田、225.56平方米旱地),处每平方米罚款人民币600元;对非法占用584.51平方米其他农用地(6.02平方米其他草地、69.69平方米农村道路、508.8平方米坑塘水面),处每平方米罚款人民币400元;对非法占用484.21平方米建设用地(物流仓储用地),处每平方米罚款人民币200元,对改变林地用途134.28平方米其他林地(疏林地),处每平方米恢复林业生产条件1倍罚款人民币36元,罚款共计人民币619046.08元(陆拾壹万玖仟零肆拾陆元零捌分),限15日内自行缴纳。 公示期限:2026年5月18日至2027年5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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