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规划国土局沈阳市2017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通知
沈政办发〔2017〕20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规划国土局《沈阳市2017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5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沈阳市2017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市规划国土局
为科学防治地质灾害,最大限度减少和避免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确保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全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和《辽宁省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1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全市地质灾害概况
我市地质灾害类型主要为地面塌陷、地裂缝、崩塌、滑坡、泥石流等,现有地质灾害隐患点49个,按险情等级划分,特大型地质灾害隐患点4个、大型1个、中型4个、小型40个。地面塌陷、地裂缝主要分布在我市南部、北部以及康平县、法库县的采煤区;崩塌、滑坡、泥石流主要分布在东部、东南部以及法库县、康平县的丘陵区。
二、2017年地质灾害趋势预测
(一)降水预测。根据市气象局2017年度短期气候趋势预测,预计2017年度(3~11月)沈阳地区降水较历年(607.8毫米)偏多10-20%,为669~729毫米。
(二)地质灾害趋势预测。据初步预测,预计2017年发生地质灾害的可能性与常年相比基本相当,6-8月是地质灾害的易发期,其中7月下旬-8月上旬为最易发时段。
三、2017年地质灾害重点防范期
汛期(6-8月)是我市地质灾害易发期,7月下旬-8月上旬为重点防范期。其中气象部门预报台风、局地强降雨的时段是地质灾害防范的重点时段;汛期内日降雨量大于50毫米或累计过程降雨量大于100毫米的时段是重点防范期中的防范重点。
四、地质灾害防治措施
(一)加强对突发地质灾害的组织领导。各区、县(市)政府要明确地质灾害防治主体责任,做到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全社会共同参与;把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负总责,建立完善逐级负责制,确保防治责任和措施层层落到实处;要完善地质灾害应急管理机构职责,保证工作人员数量,加强地质灾害应急中心建设,为防灾减灾提供技术支撑。
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规划国土部门要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监督,水利、气象、旅游、交通、安监、教育、建设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领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组织实施。
(二)编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和防治方案。各区、县(市)政府要组织编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和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作为全年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指导性文件。编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和年度防治方案时要因地制宜、内容详细、任务明确、具有可操作性,能够真正发挥防灾减灾的作用。编制完成的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和防治方案要及时报送当地政府,被批准后公布实施,并报送市规划国土局备案。
(三)加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演练。各区、县(市)政府要加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演练工作,制定年度应急演练计划,结合本地区实际,积极组织开展应急演练。通过演练,不断检验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合理性与可操作性,切实提升地质灾害应急反应和处置能力,在应急演练结束后,要及时组织开展应急演练总结评估工作。
(四)建立健全汛期地质灾害防灾工作制度。
1.坚持汛期值班制度。有关部门要实行汛期24小时值班制度,保证人员不缺岗,做到通信畅通。值班人员要认真接听各地雨情、汛情、险情、灾情报告,并按规定报告、转达、处理。值班电话及传真要抄送上级部门和有关单位,汛期值班电话作为地质灾害报警电话要向社会公布。
2.坚持灾害“三查”制度。各区、县(市)政府要建立“三查”(即汛前排查、汛中巡查、汛后核查)制度,“三查”时要填写地质灾害隐患点汛期检查表。
各区、县(市)政府要于6月中旬完成所辖区域内地质灾害隐患点排查工作,并形成报告报送市规划国土局,市规划国土局将于6月对各地区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进行巡查。
3.坚持地质灾害应急制度。为及时处置突发地质灾害,最大限度地减少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各区、县(市)政府要落实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建立地质灾害防治应急制度。
(1)市地质灾害应急事项内容。中型以上突发地质灾害以及由各区、县(市)政府上报并经市规划国土局认定的应给予现场指导的突发性地质灾害。
(2)地质灾害应急报告制度。发生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时,受地质灾害影响的群众或知情人要立即向当地政府和规划国土部门报告。区、县(市)规划国土部门接到地质灾害报告后,要立即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国土部门。
(五)重视非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各区、县(市)政府要高度关注非汛期局地强降雨时段可能诱发的滑坡、崩塌、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灾情、险情,切实强化各项防灾措施的落实;进一步做好非汛期值班及信息报送工作,特别是节假日期间须开展地质灾害应急值守,保证防灾信息畅通,灾情险情报告及时,应急处置到位。非汛期排查工作应加强重点时段、重点区域、重要隐患点的排查力度,力求做到隐患早发现、早消除。
(六)加强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的监测及治理。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规定,因自然因素引发的地质灾害隐患,由市及区、县(市)政府承担治理责任;因人为因素引发的地质灾害,按照“谁引发,谁负责”的原则,由相关责任人承担治理责任。同时,各区、县(市)政府要加强对地质灾害隐患点的监测,采取必要的警示措施,避免给当地的经济建设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损失。
(七)进一步加强群测群防建设。完善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体系,各区、县(市)政府要于6月底前编制完成区域内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防灾预案,落实工作专项经费以及群测群防隐患点和防灾责任人、监测人;进一步加强“高标准十有县”建设,提升基层地质灾害防治的工作能力。
(八)做好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工作。市规划国土局要会同市气象局加强汛期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工作,不断改进预警方式、方法,提高全市预警服务质量,及时向市政府报告预警结果。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等级分为1级、2级、3级、4级,当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大于等于3级时,通过沈阳电视台或其他媒体向社会发布。
各区、县(市)政府接到本区域有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的预警后,要依照防灾责任制规定,逐级将有关信息迅速通知到地质灾害隐患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区域内的村(居)民。
(九)强化地质灾害应急能力体系。加强全市应急专家和应急队伍建设,提升保障应急处置能力。各级应急技术支撑单位要保证应急人员固定、专业技能过硬、满足应急工作对人员数量和能力的需要;保障应急装备齐全可靠,确定专用应急车辆,保证车辆正常行驶。
(十)加强宣传培训,提高防灾意识。加强全市地质灾害防治及管理知识业务培训,培训内容包括《地质灾害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等;各区、县(市)政府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宣传,全面普及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等地质灾害防治知识,提高全社会防灾避险意识和应对突发地质灾害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