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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知公告: |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订沈阳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订沈阳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沈阳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月20日 沈阳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了及时、有序、高效地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工作,避免或最大程度地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我市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促进全市经济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九号);
②《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
③《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国发〔2011〕20号);
④《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国办函[2005]37号);
⑤《辽宁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辽政办发[2006]41号);
⑥《沈阳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沈政发[2006]25号);
依据以上法律、法规和规定并结合我市地质灾害的实际情况修订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处置本市行政区域内由自然因素或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地质灾害。
1.4工作原则
预防为主,以人为本。建立健全群测群防体系,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分级管理、属地为主。建立健全按灾害级别分级管理,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部门密切配合,分工协作,各司其职,完善联动协调和快速反应机制,快速、准确、有效应对突发地质灾害。
1.5突发地质灾害危险性分析
1.5.1 地质灾害总体概况
沈阳市地质灾害类型主要有地面塌陷、地裂缝、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主要分布在沈南、沈北、康平、法库的采煤区;崩塌、滑坡、泥石流主要分布在沈阳市东部、东南部以及法库、康平的丘陵区。
1.5.2 地质灾害趋势预测
沈阳市属温带湿润大陆性气候,四季分明,年、季内雨量分布不均,降水量多集中于6-8月。根据沈阳市近年来降水资料分析,沈阳市夏季出现暴雨、短时雷雨大风和冰雹等极端天气日数有增加的趋势,因此6-8月是地质灾害的易发期,局部地区有降雨诱发崩塌、滑坡和泥石流等突发地质灾害的可能性。
2.组织机构及职责
2.1应急处置指挥机构
2.1.1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
市人民政府成立沈阳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市政府主管副市长任总指挥,市政府主管副秘书长、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局长、民政局主管局长、沈阳警备区参谋长、武警沈阳支队参谋长任副总指挥。
成员由市应急办、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建委、市农委、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卫生局、市气象局、市地震局、市安监局、市旅游局、市动监局、市供电公司、市水务集团、市煤气总公司、联通沈阳分公司、电信沈阳分公司、移动沈阳分公司、沈阳铁路局、沈阳军分区、武警沈阳支队、沈煤集团、铁煤集团等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分管领导组成。
2.1.2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日常办事机构
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设在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办公室主任由局长担任,副主任由分管局长担任。负责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日常管理工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成立相应的应急指挥机构,按照属地管理和分级管理的原则,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本辖区应急处置工作。
2.2应急处置指挥机构职责
2.2.1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职责
①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地质灾害应急救灾与处置工作;
②负责收集和掌握地质灾害相关信息,启动和发布相关级别的应急响应;
③部署和组织有关部门开展抢险救灾工作;
④负责地质灾害信息的对外发布;
⑤指导县(市)、区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做好地质灾害的应急救灾与处置工作。
2.2.2各县(市)、区应急处置指挥机构职责
①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地质灾害应急救灾与处置工作;
②负责收集和掌握地质灾害相关信息,启动和发布相关级别的应急响应;
③部署和组织有关部门开展抢险救灾工作;
④负责地质灾害信息的对外发布;
⑤指导乡、镇、街道、有关企业单位做好地质灾害的应急救灾与处置工作。
2.2.3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①贯彻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协调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各县(市)、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之间的应急工作,并督促落实;
②汇集和上报灾情、险情、应急处置及救灾工作进展情况;
③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分析灾情发展趋势,对灾害损失及影响进行评估,为市应急指挥部决策提供依据;
④承担市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⑤收集各成员单位的应急预案并对各成员单位的应急预案进行检查。
2.2.4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市应急办:负责地质灾害应对工作的综合协调;负责向省、市领导报送信息;负责传达上级领导指示、批示及各部门落实反馈情况。
市委宣传部:根据指挥部安排,负责应急新闻报道和信息审核,组织媒体播发相关新闻,做好媒体记者的组织管理和互联网舆论引导工作,及时对外发布信息。
市发改委:负责协调重大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和灾后重建工程项目立项审批、核准、物资储备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市经信委:负责协调组织我市相关工业企业生产灾区所需药品、医疗器械和卫生安全监测设备。
市建委:按照灾后恢复重建规划,负责对工程设计、施工进行监督指导。
市农委:负责做好农业损失的评估。
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开展突发地质灾害应急调查,和对灾害发展趋势分析预测,向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提出应急处置措施和建议,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地质灾害预测预警;负责突发地质灾害相关信息的收集、分析,按照地质灾害分级报告规定,审核上报有关部门。
市教育局:负责危及校区(舍)安全隐患的排查、监测和整治工作;负责灾害发生时配合当地政府组织开展学校师生、财产的抢救和转移工作;灾后正常教学秩序的恢复工作;负责对学生进行防灾减灾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组织调动公安消防部队,协助灾区政府疏散受灾害威胁的群众;抢救被压埋人员;协助有关部门,对已经发生或可能引发的水灾、火灾、爆炸及剧毒和强腐蚀性物质泄露等次生灾害进行抢救,消除隐患;负责维护社会治安,指挥地质灾害现场警戒,道路交通管制,疏导交通,对遇难人员进行鉴定。
市民政局: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灾民生活救助预案,核查和上报灾情,管理分配救灾物款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开展救灾捐赠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按市政府决定筹集、拨付和监督抢险救灾资金。
市环保局:负责对地质灾害引发的环境污染的次生灾害进行应急处置,并加强监控;协助地方政府组织专家制定环境污染应急处置方案,提出相关建议。
市交通局:负责对交通干线的巡查、排查;负责对受损公路沿线和危害交通干线附属设施及时制定抢修、疏通方案,确保道路畅通;组织协调应急运力,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救灾人员、物资的运输工作。
市水利局:负责水利设施的险情排查、监测和治理,组织水情、汛情监测以及地质灾害引发的次生洪涝灾害的处置。负责做好水利工程运行调度,发生地质灾害后对水利工程损坏情况进行排查,并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
市卫生局:负责开展灾区伤员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
市气象局:负责提供地质灾害预警预报所需的气象资料信息,与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联合制作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负责提供地质灾害应急处置现场的气象信息,为灾害救援处置提供气象保障。
市地震局:负责提供处置地质灾害所需的地震资料信息,并对可能引发、加剧地质灾害发生的地震活动进行监测,对地震趋势进行研判。
市安监局:负责督促矿山企业对尾矿库和废渣堆放点的隐患排查监测。
市旅游局:负责督促全市各旅游景区、景点的主管部门做好景区内游客的疏散、转移和地质灾害隐患的排查监测和治理工作,协调各相关主管部门修复被毁的旅游基础设施和旅游服务设施。
市动监局:负责动物疫情的监测,防止和控制动物疫病的暴发流行。
市供电公司、市水务集团、市煤气总公司:负责对受灾建筑物的供电、供水、供气的损坏程度进行评估和抢险,负责保护供电、供水、供气等生命线设施免遭损毁,组织抢修受损毁的供电、供水、供气等设施,保障正常运行。
联通沈阳分公司、电信沈阳分公司、移动沈阳分公司:负责协调各通信运营企业尽快修复被破坏的通信设施,提供通讯保障。
沈阳铁路局:负责采取有效措施对危害铁路安全的地质灾害的排查、监测和治理工作,保障交通干线的安全,确保道路畅通;及时组织抢修损毁的交通设施,保证救灾物资运输。
沈阳警备区:根据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要求,负责组织民兵参加抢险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根据需要协调预备役部队、驻沈现役部队参加抢险救灾。
武警沈阳支队:根据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要求,组织指挥所属部队参与抢险救灾工作;配合公安机关维护当地社会秩序,保卫重要目标。
沈煤集团:负责集团所属各矿区内突发地质灾害巡查、排查及抢险救灾工作,配合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有关工作。
铁煤集团:负责集团所属各矿区内突发地质灾害巡查、排查及抢险救灾工作,配合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有关工作。
各成员单位要严格按照本部门工作职责,做好本部门应急预案,并报市突发地质灾害指挥部备案。
2.3应急工作组组成及职责
根据地质灾害应急工作方案,指挥部设立应急专家组、综合协调组、现场抢救组、医疗救援组、安全保卫组、调查监测组、后勤保障组、新闻报道组。
2.3.1应急专家组
由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采矿工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负责现场分析灾害形成原因,判断灾害发展趋势,为应急指挥部抢险救灾提供决策咨询,为应急处置和救灾方案提供技术指导。
2.3.2综合协调组
牵头单位为市应急办、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成员单位由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市卫生局、市建委、市公安局组成。
负责灾害应急工作中综合协调,保证应急工作有序开展。传达现场指挥部领导的指示和通报地质灾害应急处置情况,做好上情下达,下情上报工作。
2.3.3现场抢险组
牵头单位为沈阳警备区、武警沈阳市支队,成员根据灾害事件具体情况由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确定。
负责突发地质灾害事件中伤员抢救、隐患消除、道路通行能力恢复工作。
2.3.4医疗救援组
牵头单位为市卫生局,成员由市民政局和灾害发生地应急救援医疗卫生机构组成。
负责对受伤人员进行现场急救和受伤人员转运救治,并提供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所需的技术支持。
2.3.5安全保卫组
牵头单位为市公安局,成员由市武警支队、市交警支队组成。
负责设置地质灾害现场警戒区,疏散灾害发生区内人员,禁止无关人员进入现场,维护现场治安秩序;负责灾害现场交通管制和交通疏导,保障救援道路畅通。
2.3.6调查监测组
牵头单位为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成员由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环保局、市安监局、市地震局及应急专家组组成。
负责对突发地质灾害类型、原因进行调查和动态监测,为突发地质灾害处置提供技术支持,防止发生次生灾害造成更大的人员伤亡。
2.3.7后勤保障组
牵头单位为市民政局,成员由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农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交通局、市气象局、市动监局、市供电公司、水务集团、煤气总公司、网通沈阳分公司、电信沈阳分公司、移动沈阳分公司组成。
负责突发事件应急物资、应急车辆、救援人员、气象预报、通信保障、资金保障、善后处理等工作。
2.3.8新闻报道组
牵头单位为市委宣传部。
负责现场新闻记者的组织管理,按照市指挥部提供的权威信息进行新闻宣传报道。
3.预防和预警机制
3.1监测预报预警体系建设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快建立以预防为主的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体系建设。在全面开展地质灾害调查、详查、巡查的基础上,对发现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灾害隐患点开展群测群防工作,同时组织专业队伍对辖区内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隐患点实行专业监测;市、县(市)、区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和气象部门加强合作,联合开展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工作,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
3.2地质灾害应急体系建设
各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编制和完善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对特大型和大型地质灾害隐患点要编制专门的应急预案,并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按照“预案进社区、预案进企业、预案进村屯、预案进学校”的要求,加大预案的宣传力度,提高广大人民群众对应急预案的认知度,有地质灾害险情的地区应在适当范围内组织预案演练,以检验和校正预案的可操作性和应急反应能力。市及各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地质灾害应急管理机构和队伍建设,做到地质灾害应急管理工作机构到位、人员到位、装备到位。
3.3地质灾害应急平台建设
市级平台以地质灾害防治为中心,构建国土资源、气象、水利、地质环境联合监测的信息共享平台,完善地灾信息上报系统和即时信息系统,完善调整群测群防体系,通过网络、通信和图像接入等系统的整合与集成,实现与部、省、县(区)、乡、街、村等各方面互联互通。
各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应加强以地质灾害防治为主要内容的应急平台建设,通过网络、通信和图像接入等系统的整合与集成,实现与市、省互联互通。建成包括信息速报、分析评估、远程会商、应急处置等内容的应急响应保障体系,确保应急反应及时、有序、高效。
4.应急响应
4.1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分级
地质灾害险情和地质灾害灾情按危害程度和规模大小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四级。
(1)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含1000人)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地质灾害险情为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灾情为特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2)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含500人)、10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3)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上(含100人)、5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中型地质灾害灾情。
(4)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 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小型地质灾害灾情。
4.2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速报
发生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时,受地质灾害影响的群众和知情人应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
4.2.1速报时限要求
县(市)、区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接到当地出现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报告后,应立即速报当地县(市)、区级人民政府和市规划国土局,同时上报市政府(市政府值班室)也可越级速报省级和国家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县(市)、区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接到当地出现中、小型地质灾害报告后,应立即速报县(市)、区级政府和市规划国土局,同时可越级速报省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接到特大型、大型灾情险情、灾情报告后,应立即速报市政府、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和省国土资源厅。
4.2.2速报的内容
灾害速报的内容主要包括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出现的地点和时间、地质灾害类型、灾害体的规模、可能的引发因素和发展趋势等。对已发生的地质灾害,速报内容还要包括伤亡和失踪的人数以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同时提出主管部门采取的对策和措施。
4.3应急响应程序
地质灾害应急工作遵循分级响应程序,根据地质灾害的等级确定相应级别的应急机构。
4.3.1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I级)
出现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时,按规定时限报告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并接受省突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领导。
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启动I级应急响应。组织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的专家和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监测,按照应急预案开展应急救援,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
地质灾害发生地的县(市)、区政府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危险区内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的应急措施做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避让或采取排险措施,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
4.3.2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Ⅱ级)
出现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时,按规定时限报告省突地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并接受省突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领导。
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启动Ⅱ级应急响应。组织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的专家和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监测,按照应急预案开展应急救援,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
地质灾害发生地的县(市)、区政府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危险区内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的应急措施做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避让或采取排险措施,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
4.3.3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Ⅲ级)
出现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时,在市人民地政府的领导下,由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启动Ⅲ级应急响应,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开展抢险救灾工作。
地质灾害发生地的县(市)、区政府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危险区内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的应急措施做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避让或采取排险措施,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
必要时,报请省人民政府或省国土资源厅派出工作组赶赴现场,指导市人民政府做好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
4.3.4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Ⅳ级)
出现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时,在县(市)、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县(市)、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并具体指挥、协调成员单位及相关部门及时赶赴现场,根据险情和灾情的具体情况提出应急措施,开展抢险救灾工作。
地质灾害发生地的县(市)、区政府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危险区内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的应急措施做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避让或采取排险措施,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
必要时,市级人民政府或国土资源部门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害现场,指导县(市)、区人民政府做好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
4.3.5应急响应结束
经专家组鉴定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已消除,或者得到有效控制后,当地市、县(市)、区级人民政府撤消划定的地质灾害危险区,应急响应结束。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地质灾害应急处置结束后,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及各职能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依法做好灾害救助,安排好灾民生活,做好灾民的转移和安置工作。并迅速对灾害现场进行清理,进行灾害监测及必要的安全防范工作。
5.2调查评估
Ⅰ级、Ⅱ级应急响应工作由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应急专家组应急调查意见和调查监测组提交调查报告的基础上,提交地质灾害应急调查评估报告。Ⅲ级、Ⅳ级应急响应工作由市、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依据专家现场应急处置意见提交地质灾害应急调查评估报告。
5.3灾后重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安排受灾地区的重建工作。根据综合评估,确定原地重建或另选新址重建。原址重建的,要帮助灾区修复或重建基础设施,编制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总体方案;异地重建的,应对新址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6.应急保障
6.1应急队伍
按照“指挥灵便、社会参与、专群结合、军地结合”的原则,专业应急队伍构建由应急中心及具有国土资源部颁发的地质灾害防治资质的专业单位作为技术支撑,公安、武警、驻军部队为主要救援力量,各系统、企业救助队伍为基本力量的救援队伍体系。达到指挥灵便、组织严密、人员精干、装备精良、技术精湛、反应快速、救援高效的要求。
市、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要组建本地区地质灾害应急中心,成立地质灾害防治应急办公室。各市、县(市)、区应急队伍要配备地质灾害巡查、调查、监测、应急抢险所需的仪器、应急车辆、多媒体信息接报专用手机等必要的地质灾害调查监测装备,提升地质灾害应急调查、监测预警水平。
6.2应急资金
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保障地质灾害防治和抢险救援工作的顺利进行。财政部门应根据近三年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所需经费情况,将本年度地质灾害应急工作经费纳入国土资源部门预算,以确保地质灾害应急工作的顺利进行。
6.3应急物资
各级人民政府要储备用于灾民安置、医疗卫生、生活必需、应急救援设备等必要的抢险救灾专用物资,购置并储备用于救灾的应急监测调查、会商通信等设备,保证抢险救灾物资的供应。
6.4通讯保障
加强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信息系统建设,充分利用现代通信手段,把有线电话、卫星电话、移动手机、无线电台及互联网等有机结合起来,建立覆盖全市的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信息网,并建立各部门间的信息共享平台。加强通讯与信息传递机构、人员和装备的建设和升级换代;确保在地质灾害发生前、发灾过程中和灾后重建中的信息畅通。
6.5宣传与培训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版单位和媒体,要积极向公民宣传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法律法规和监测预防、预报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增强公民的防灾减灾意识,提高防灾减灾技能。各级指挥部要运用各种演习形式,熟悉、检验应急预案,提高各级指挥员的组织指挥能力,救援队伍的协同行动能力与应急抢险能力。
6.6信息发布
突发地质灾害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在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要按照灾害级别由相应的指挥部授权有关部门或事发地政府组织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信息发布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散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6.7监督检查
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应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对上述各项地质灾害应急保障工作进行督导和检查,落实相关责任。
7.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根据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需要及时进行修订、更新后报市政府批准。县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参照上一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备案。
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根据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需要及时进行修订。
8.责任与奖惩
对在地质灾害应急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引发地质灾害的单位和个人的责任追究,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相关规定处理;对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中失职、渎职的责任者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9.附则
9.1名词术语的定义与说明
地质灾害易发区:指具备地质灾害发生的地质构造、地形地貌和气候条件,容易发生地质灾害的区域。
地质灾害危险区:指已经出现地质灾害迹象,明显可能发生地质灾害且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区域或者地段。
次生灾害:指由地质灾害造成的工程结构、设施和自然环境破坏而引发的灾害,如水灾、爆炸及剧毒和强腐蚀性物质泄漏等。
直接经济损失:指地质灾害及次生灾害造成的物质破坏,包括建筑物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设备、物品、财物等破坏而引起的经济损失,以重新修复所需费用计算。不包括非实物财产,如货币、有价证券等损失。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9.2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9.3预案的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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