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
|
|
|
|
| 通知公告: |
关于对《沈阳市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改革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解读
为推进我市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改革, 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市自然资源局印发了《沈阳市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改革工作实施方案(试行)》(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现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在我市测绘市场全面放开的基础上,进一步压减审批时间,转变测绘委托方式,实现“多次委托”向“一次委托”转变,“多家测绘”向“一家测绘”转变,“多测合一”成果通过平台实现共享。 二、主要内容 1.《实施方案》明确了“多测合一”主要内容,是指将我市工程建设项目的多项测绘业务(含地籍测量、规划放线测量、规划核实测量),以及为办理产权登记服务的房产测绘业务(含房屋面积预测绘、房屋面积竣工测绘),合并为一个综合性测绘项目。 2.《实施方案》明确了“多测合一”实施范围,为我市行政区(不含辽中区、新民市、法库县、康平县)范围内,所有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等工程建设项目,不包括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 3.《实施方案》明确了“多测合一”设定的准入条件及名录库,符合条件并经测绘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的,可入驻名录库,承接我市“多测合一”测绘项目。 4.《实施方案》明确了测绘成果检查原则,测绘主管部门将对“多测合一”测绘成果进行抽查检查,未被抽检的项目需进行规范性检查,被抽检的项目在规范性检查的基础上进行外业核查。 5.《实施方案》明确了“多测合一”工作流程,按照项目委托、测绘作业、成果检查、成果入库及应用4个阶段进行。 6.《实施方案》自2019年10月30日起施行,方案试行期2年。 |
| 友情链接: |
|
|
|
|


